*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户外广告综合治理专项活动的通告
(南府字〔2007〕11号)
为了巩固、提高、拓展、延伸 "城乡清洁工程",建设"广西首善之区"和区域性国际城市,提高城市人居环境品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市区范围内开展户外广告的综合治理专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通告发布之日起暂停市区范围内户外商业广告的设置审批,恢复日期另行通告。
二、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户外商业广告及设施,由设置者在通告发布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拆除并恢复原貌。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处罚并强制拆除。
三、经批准设置但不符合区域性国际城市市容市貌要求的户外广告及其设施,由设置者按市政管理部门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强制拆除。
前款规定的不符合区域性国际城市市容市貌要求的户外广告是指市区范围内利用建筑物顶部及外墙、沿街空地和绿地(绿化带)、人行道、灯杆电杆、交通工具及其他户外公共设施设置的户外商业广告以及含有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内容的户外广告。
四、户外广告设置者、经营者和发布者要从大局出发,积极配合户外广告综合治理工作。
五、今后市区范围内除符合规划的招牌广告、少量采用新材料新工艺制作的符合市容景观要求的多功能广告外,不再批准设置其他户外商业广告,社会宣传需要的公益广告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