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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南宁市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九、优惠政策

  对灾民倒房恢复重建,要出台文件,制定专项扶持优惠政策,减免耕地占用税、土地划拨费、土地管理费、宅基地使用费、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建筑企业的建安营业税、建筑管理费、基础设施配套费、工商税、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工本费、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工本费、土地使用证费、育林基金、木材砍伐审批手续费等相关税费。凡灾民恢复重建涉及到的收费项目,各有关部门能减则减,能免则免,尽量做到少收费、零收费,切实减轻灾民负担。

  十、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倒房恢复重建任务较重的县(区)要成立以行政首长为组长的倒房恢复重建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倒房恢复重建的组织落实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民政部门牵头协调灾民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并积极与当地保险公司沟通协调,做好"两户两属"因灾造成倒房的理赔工作;建设、规划、国土部门负责搞好重建选址、规划审批和建房质量检查;林业、经贸、物价等部门负责计划、审批住房重建木材等物资,并协调相关企业按优惠价格供应重建物资;财政、水利、国土、发改、扶贫、移民等部门负责落实有关专项资金;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重建资金的使用。

  (二)做好认定工作。对经县(区)级民政部门审批的建房补助对象在乡(镇)、村所在地张榜公布或通过媒体公布。公示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本乡(镇)或本村获得上级补助资金总量,本乡(镇)或本村获资助的建房对象(户主)名单、每一建房户的类别和获补助资金数量等。建房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经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民政办向得到认定的建房补助对象发放统一格式的恢复重建补助证,并将补助资金指标总额一次性落实到户。救助对象凭补助证分期到乡(镇)民政办领取政府补助资金或实物,每次领取情况登记在补助证上。

  (三)落实帮扶责任。各有关县(区)要层层建立帮助扶持倒房户重建新房责任制,实行县(区)领导包乡(镇),(乡)镇和县(区)直部门包村的水毁民房恢复重建工作责任制。统一组织重建房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承建方及集中建房对象签订重建协议;建房对象自行组织施工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建房对象签订重建协议,确保重建进度和质量。重建任务较重的县(区),要把对口包扶工作作为恢复重建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认真抓好组织落实工作,使恢复重建工作得到多方援助。要动员社会力量从资金、技术、物资等方面为灾民倒房恢复重建提供帮助,特别要认真研究并做好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灾区特困和困难倒房户恢复重建的对口帮扶工作,以弥补农户恢复重建资金的不足;要把帮扶任务分解落实到干部,保证每村有两名以上干部进村驻户帮困帮扶,做到不完成重建任务不得离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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