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帮扶程序
分散建房的由本人申请、村组评议、村委会申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区)民政局审批、市民政局备案;集中建房的由村委会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县(区)民政局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报市民政局和自治区民政厅备案。分散建房和集中建房审批结果均要在村级张榜公布。
六、规划选址
在开展恢复重建工作过程中要因地制宜,充分考虑减灾防灾要素,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牵头协调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搞好恢复重建的规划、选址和房屋设计。新建住房规划要因地制宜,适宜集中建房的要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引导灾民尽量集中规划建设灾民新村,不宜集中建房的分散倒房户,则尊重倒房户的意见,就地或易地选择地方重建。新建住房选址要避开灾害隐患点,不得选择在行蓄洪区、低洼地带、地质灾害多发地、风灾入口处等易灾地带重建住房,确保达到设防标准,坚决避免受灾房屋倒了建、遇灾再倒的恶性循环,努力提高民居的灾害防御能力。有条件的地方,恢复重建工作要与减灾安居工程相结合,整体提高民房的抗灾减灾能力。房屋的设计要合理,既要充分考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防灾减灾的要求,又要充分考虑当地住房整体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做到量力而行,不搞不切合实际的高标准建房,原则上不再建泥土房。五保户倒房重建问题,应尽量动员五保户到五保村或乡(镇)敬老院居住,不具备到五保村和敬老院居住条件的,则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组织帮建一间附有厨房和卫生间的牢固住房。
七、补助标准
自治区补助标准为:五保户、特困户每户补助5000元;困难户每户补助2000元;一般农户每户补助800元。
在自治区补助的基础上,我市补助标准为:五保户、特困户每户补助5000元;困难户每户补助2200元;一般农户每户补助1000元。所需资金由市、县(区)两级财政各负担一半。
八、帮扶责任
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的主体是因灾倒房户,政府的扶持是在倒房户自主建房的基础上实施的救助行为。有自救能力的倒房户都要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克服"等、靠、要"思想,通过生产自救和向亲友借钱、银行贷款等办法积极筹措建房资金,尽快动工兴建,按自治区的时间要求建好和入住新房。凡有自救能力,又没有特殊原因不主动投资建房的倒房户,一律不给予建房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