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


  消火栓宜靠近十字路口设置;商业密集地区、古建筑保护地区、消防车无法通行的地区和建筑耐火等级低、火灾危险性大的地区,消火栓的设置间距不宜超过60米。

  第八条 消火栓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消火栓的日常检查,重大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应当进行专门检查。

  对消火栓的维修和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确保水源,随时提供消防用水;

  (二)消火栓完好,无部件缺损现象;

  (三)定期油漆消火栓,无油漆剥落和生锈现象;

  (四)消火栓开关、闷盖开启灵活,无锈死、漏水现象;

  (五)每年定期试水两次,并清除栓内污水。

  第九条 公安消防部门应当每季度对消火栓进行1至2次抽查,重大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应当进行专门检查。发现问题,要下发《限期改正通知书》,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及消火栓管理单位必须按期整改,保证消火栓完整好用。

  第十条 禁止下列影响消火栓使用的行为:

  (一)埋压、圈占消火栓;

  (二)擅自拆除、迁移、停用、开启消火栓;

  (三)损坏、盗窃消火栓;

  (四)在消火栓临道路一侧的两端各10米范围内堆物、设摊、停车;

  (五)其他影响消火栓使用的行为。

  第十一条 道路改建、扩建或者旧城改造等确需拆除、迁移消火栓或者影响消火栓使用的,有关审批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公安消防部门。

  因工程建设等原因损坏或者拆除消火栓的,应及时修复或更换,其费用由损坏、拆除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消火栓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市政维护、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单位,其公益性用水应当在供水企业另行指定的取水点取水。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消防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的规定处罚;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