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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邯郸市委、邯郸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全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百村示范工程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1、科学制定社会主义新农村总体规划。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逐步到位”的原则,加紧组织实施新农村建设的规划工作。实行村镇“规划一张图”制度。已经有建设规划的村镇,国土部门要严格按建设规划要求审批农民宅基地,不得在规划区外批宅基地;未作出规划的村镇,必须按要求完成规划编制,在没有完成规划编制前,暂缓宅基地和建房审批。全市所有乡镇所在地和铁路、国道、省道、公路沿线的行政村以及人口达1000人以上的村庄,2006年底前要完成规划编制工作,其它所有村庄的规划也要在2007年底以前完成。各级各类规划设计单位为新农村建设编制或审核规划时,只收规划设计成本费,费用由市、县(市、区)政府统筹解决。各级规划部门要免费向农民提供经济安全适用、节地节能节材的住宅设计图样。
  2、建立新农村建设的领导协调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新农村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要建立强有力的组织推进体系。市委、市政府成立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的总体谋划、综合协调、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和考评等。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进一步充实加强新农村建设的领导力量,建立健全强有力的工作班子,加强指挥协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投入到新农村建设活动中来,大力配合并认真落实好各项工作任务。
  3、建立稳定的投入机制。开展新农村建设,要认真贯彻“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落实“两减免、三补贴”政策,坚持城乡统筹、整合资源、加大投入,集中财力办大事。要进一步加大公共财政倾斜力度。各级财政新增财力要重点用于支持新农村建设,要整合支农资金,集中解决新农村建设中的大事、难事。各级财政要设立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实行以奖代补,用于村镇规划、环境整治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从2006年起,市级财政每年出资300万元,重点用于试点示范村镇的补助,各地要按照大县不低于300万元,小县不低于200万元的要求,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级涉农部门的专项资金,如"村村通"工程、"生态家园富民"工程、林业绿化专项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扶贫开发资金、农村医疗卫生基金等,要打捆使用,向新农村建设项目倾斜。要发挥广大农民和其它经济组织主体作用,多渠道增加新农村建设投入。在不增加农民负担前提下,使用好农民义务工,广泛动员群众搞好自我投入建设美好家园。
  4、建立帮扶机制。一是建立领导联系点制度。市县乡各级领导要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地方特色选择不同类型的村作为新农村建设联系点,定期与村干部、群众研究谋划制定发展思路、发展举措等。二是建立部门帮扶责任制。要对全市现有的各级各类包村工作队进行整合,统一纳入到新农村建设工作序列,分级分类落实好各类包扶工作。市、县各部门在帮扶过程中要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主义;要民主协商,不强迫命令;要突出特色,不强求一律;要引导帮扶,不包办代替,切实形成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整体合力。
  5、统筹推进农村其它改革。一是通过试点、总结经验,积极稳妥地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切实转变乡镇政府职能,创新乡镇事业站所运行机制,精简机构和人员。二是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巩固和发展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成果,进一步完善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鼓励在县城内设立多种所有制的社区金融机构;大力培育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发起的小额贷款组织;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三是在稳定双层经营体制的基础上,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积极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积极鼓励农民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稳步推进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等改革。
  6、建立推进工作的激励机制。市委、市政府将新农村建设工作列入对县(市、区)和市直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作为评价单位和干部工作政绩的重要内容。对各县(市、区)新农村建设要建立健全检查、督导、调度和观摩制度。要加大激励机制,在推进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对做出突出贡献和成绩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充分调动全社会方方面面参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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