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居民户口簿、进入法定劳动年龄段的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进入法定劳动年龄段的家庭成员未就业的有效凭证。其中,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再就业优惠证》或企业出具的尚未就业证明;其他城镇未就业或失业人员、新成长劳动力未实现就业人员要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提供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证》。
2.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在申请人登记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和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并在《零就业家庭申请登记表》上加具审核意见和盖章,报县(区)、开发区劳动保障部门。
3.县(区)、开发区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上报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认定,在《零就业家庭申请登记表》上加具审核意见和盖章后,一份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一份留已存档,一份交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并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提出申请的零就业家庭成员。
4.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实行属地化管理。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对辖区内的零就业家庭建立台帐,指定专人负责,实行跟踪服务,及时登记享受援助政策家庭及其再就业情况。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享受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政策:
(1)家庭中的下岗失业人员经推荐介绍就业3次以上,因本人不应聘而造成不就业的。
(2)在认定为零就业家庭后,家庭成员中已有1人(含1人)以上稳定就业的。
(3)所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连续3个月无法与其家庭成员取得联系的。
对不再享受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的,收回其原办理领取的《再就业优惠证》。
四、采取有力措施,帮助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实现就业
(一)为零就业家庭成员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为使零就业家庭充分享受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其就业,劳动保障部门给予零就业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1人办理《再就业优惠证》。
(二)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对象从事个体经营和自主创业的,凭《再就业优惠证》按规定享受相关税费减免政策;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三)各级政府投资开发和购买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对象。对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零就业家庭中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援助对象的,可按照安置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