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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
(南府办〔2007〕18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和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座谈会精神,认真做好城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就业工作,切实为民办实事,为构建和谐南宁做出新的贡献,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8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立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目标任务

  通过健全和完善再就业援助制度,着力帮助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做到出现一户、帮扶一户、解决一户。通过开展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活动,确保全市范围内在法定劳动年龄、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中至少有1人实现就业,实现城镇零就业家庭户户有人就业,消除零就业家庭的目标。建立就业援助呼叫系统,完善援助服务手段,逐步形成针对性强、动态管理的帮助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实现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明确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稳定就业的标准

  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稳定就业的标准:被用人单位招聘的人员,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人员,应正式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月均收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灵活就业的人员,月均收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规范城镇零就业家庭的认定条件和程序

  (一)认定条件

  零就业家庭是指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同一户口居民家庭成员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因就业困难无一人就业(不含已退休人员和在校学生)或一年内从事有收入的劳动时间累计不足三个月(含三个月)的家庭。

  (二)认定程序

  1.符合条件的家庭,到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填报《零就业家庭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并提供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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