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排查整治阶段(2007年8月1日至2007年9月10日)

  1.自查自纠阶段(2007年8月1日至8月25日)。各县、区发动辖区内各用人单位做好自查自纠,查找劳动用工中的违法行为,制定具体整改方案,限期整改。

  2.排查整治阶段(2007年8月26日至9月10日)。各县、区要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充实一线检查人员,明确工作区域和工作责任,进行"地毯式"的排查。排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依法采取措施,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进一步发展。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受害人要提供一切可能的救援和帮助,做好医疗救治、工资兑现和经济补偿等工作。对发现的问题需要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和处罚的,要认真做好检查记录,于检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对检查组提供的线索和情况立即进行深入调查处理,查处结果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各县、区于8月25日,9月5日向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上报阶段工作情况。

  3.督促检查阶段(2007年9月11日至9月20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联合督查组,赴各县、区进行督查。并根据各县、区上报的情况进行指导,并落实整改,确保取得实效。

  (三)总结完善阶段(2007年9月21日至2007年9月25日)

  各县、区认真做好本次专项行动的总结工作,于9月22日前将行动开展情况形成书面材料,统计填报《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排查情况表》和《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效果统计表》,一并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行动取得实效

  各县、区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行动,充分认识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要切实做到认识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对不认真组织检查、检查流于形式的,依照规定严肃处理。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抽调精兵强将,切实有效地把工作开展起来。要对专项行动涉及的各项工作的运行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查找不足和薄弱环节,层层分解工作任务。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抓住关键的、重要的环节,加强工作调度和指导,统筹安排工作进度,确保专项行动取得明显效果。

  (二)密切配合、分工负责

  成立南宁市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经委、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卫生局、工商局、安监局、总工会联合组成,负责组织、协调本次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体名单见附1)。

  劳动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的非法用工及违法使用童工等案件要及时进行调查,依法做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并将无合法证照的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通报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予以查处取缔;对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处理。经济管理部门要坚决依法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公安部门要对违法扣留各种身份证件,或者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农民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农民工,拐骗农民工,拖欠工资涉嫌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无证采矿行为,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要对关闭、取缔的企业及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之中的身份不明的特殊受害人员提供救助。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进行相关的安全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卫生部门要检查并查处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坚决惩处非法雇用未成年工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行为。要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监察机关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公职人员失职渎职、参与非法经营,以及涉嫌搞权钱交易、充当"保护伞"等腐败问题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工会组织要加强乡镇、村、企业的基层组织建设,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行动中受害农民工的善后安置工作。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