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限期关闭和淘汰以下煤矿:布局不合理煤矿、生产能力达不到规模的煤矿(2006年度关闭年生产能力3万吨以下〈含3万吨〉煤与瓦斯突出矿井;2007年度关闭年生产能力3万吨以下〈含3万吨〉的所有矿井)、违法组织生产的煤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资源整合方案中确定的被整合煤矿、经国土资源部门认定煤炭资源接近枯竭且在2007年年底前采矿许可证到期的煤矿、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煤矿。
2、按照贵州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关闭发生死亡事故、性质恶劣的煤矿。
(1)一次死亡10人以上,15万吨/年以下能力的煤矿;
(2)发生死亡事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事故性质严重的煤矿,如有业主明知井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强令工人作业或事故后有瞒报事故、移尸灭迹行为的;
(3)发生事故后在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的煤矿。
3、对于开采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地质灾害严重等情况的煤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限期关闭。
4、下列矿井实行关闭。一是对资源枯竭的矿井进行核实停止换发采矿证并公告;二是对造成严重地质灾害和环境污染的煤矿进行清理,并按规定对其进行关闭;三是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予以停产整顿,对拒不整改和在限期内不能整改的煤矿,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非法挂靠矿井一律予以关闭;发现同一个矿井1年内2次或2次以上超层越界开采的,一律予以关闭。
四、采取有力措施,落实整顿关闭计划,按时上报关闭矿井名单
各地要按分三个阶段完成关闭煤矿任务的工作部署,制定本地第二阶段关闭计划和工作实施细则。各地要组织召开煤矿业主会议,将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产业政策传达到每个煤矿,统一认识,统一行动,把矛盾化解在基层,稳步推进整顿关闭工作。
各地要认真对照关闭煤矿标准,作好摸底排查工作,确定各年度的煤矿整顿关闭名单。按省政府要求,各地州市的煤矿关闭名单于7月15日前报省政府,省里于7月23日上报国家安委办。根据省的要求,凡有煤矿关闭任务的县、区(市),务必于7月12日前将2006年下半年----2007年6月第二阶段拟关闭煤矿名单上报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7月12日前不上报关闭煤矿的地方,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需到市政府说明原因。同时,对三万吨(含三万吨)以下矿井一律停产整顿,待关闭名单上报后,经县级逐个检查验收,符合条件的方可恢复组织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