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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遵府办发〔2006〕99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遵义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遵义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管理实施意见
(试行)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西部人才开发政策,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推进我市 “三化”进程,根据《贵州省高层次科技人才住房分配管理实施办法》(省组通[2000]90号)、《关于进一步用好和引进人才的意见(试行)》(遵市发[2003]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加快“三化”进程所急需的经市人才资源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引进的高学历、高职称人才,以及拥有适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凡经市人才资源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引进并能在我市工作的上述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为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提供住房标准不低于120平方米的住房一套,对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的复合人才,提供住房标准不低于100平方米的住房一套。上述高层次人才在我市工作年满10年且考核合格的,个人获得住房完全产权,由市房改办、市房管局及产权管理相关部门为其办理《房屋产权证》和《房地产交易市场准入许可证》。

  三、高层次人才的住房计划,每年由市人才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房管局、市财政局提出,报市人才资源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市政府下达。

  四、高层次人才住房的建设,按经费开支渠道,由市政府委托房管部门统一规划修建或用人单位自行解决。其中,市直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住房,由市政府统一建设,建设经费由市房改办每年提供100万元,市房管局组织实施;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住房,由单位解决,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由单位自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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