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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暂行办法


  (六)列入市内六区和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建设计划的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或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工程。

  第五条 座落在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及五县的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到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委报建:

  (一)列入区、县建设计划的建筑面积不足10000平方米或投资不足500万元的工程;

  (二)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房屋翻津工程及其他土木工程。

  第六条 座落在市内六区和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的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到工程所在地的区建委报建:

  (一)列入区、县建设计划的建筑面积不足5000平方米或投资不足300万元的工程;

  (二)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房屋翻津工程及其他土木工程。

  第七条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天津港保税区界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向所在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建。

  第八条 工业企业内的单纯机械设备安装工程不办理报建手续。

  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地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当年投资额、工程规模、发包方式、工程筹建情况、计划开工和竣工日期等。

  第十条 工程项目报建时应交验下列文件:

  (一)立项批准文件或年度投资计划;

  (二)投资许可证;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 报建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到市或区(县)建委、开发区或保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由市建委统一印制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

  (二)建设单位将填写的报建表经所属主管部门签章后,连同应交验文件,一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三)建设单位将核准后的报建表分别送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委、市或区县招标管理办公室、市质量监督站、各配套管理部门;建设单位按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和质量监督、办理配套有关申请手续、招标确定施工企业、申领开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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