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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暂行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批转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6月15日 实施日期:1998年6月15日)修订

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暂行办法
(津政发[1994]第98号 一九九四年十月三日)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管理,有效掌握建设规模,规范工程建设实施程序,根据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局制定的《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国家建设部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和国家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在工程建设中深入开展反对腐败和反对不正当竞争的通知》(建建[1994]372号)要求,结合本市情况,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为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土木工程、管线敷设及一定限度内的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工程,均须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报建手续。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中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在项目立项和投资计划获得批准后,工程发包前,按项目的不同规模及座落地点,由建设单位到市或区、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建委)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第四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须到市建委报建:

  (一)列入国家(限本市行政辖区内的)或市建设计划的工程。

  (二)中央驻津单位和外省市在津建设的工程;

  (三)列入市属各委、办、局建设计划的工程;

  (四)本市行政辖区内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建设的工程;

  (五)列入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和五县建设计划的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0平方米)或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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