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严格组织生活会制度。要按要求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生活会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达到“团结·批评·团结”的目的。党员领导干部既要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还要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会,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4、建立不合格党员处理机制。对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党员,要及时帮助教育,促其改正;对经教育不改的,要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四)加强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
各级党组织要坚持以人为本,在政治、思想、工作和生活上真心关心、爱护、帮助党员。要坚持党内谈心制度,经常组织党员开展谈心活动,沟通思想,相互启发教育。党组织负责同志要经常听取党员心声,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及时解决思想问题,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五)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
大力发掘和培树适应时代要求,在思想、学习、工作、纪律、作风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广大党员看得见、学得着的先进典型。采取举办先进事迹巡回报告会、先进人物现场讲解等形式,广泛宣传先进典型的事迹,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使广大党员学有目标、赶有方向。
在认真坚持以上基本教育方式的基础上,各级党组织要根据党员生产生活实际和群体特点,坚持分类指导,有针对性地做好各类党员的经常性教育工作。
三、保障机制
(一)建立党员教育联系会议制度
市、县两级地方党委和有关党(工)委都要建立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组织部门牵头,纪检机关、宣传部门和党校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党员教育联系会议制度。联系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组织部门,作为党员教育职能机构。党员教育联系会议要定期召开工作例会,遇到特殊情况随时召开。联系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本地、本系统党员经常性教育的政策措施、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党员经常性教育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要分工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抓好党员经常性教育工作。联系会议可以采用简报、专报等方式,对党员经常性教育工作进行情况通报、经验交流和宣传报道。
(二)建立党员经常性教育目标责任制度
党员经常性教育工作要纳入各级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年度目标体系,列入县(市、区)委、乡镇党委书记党建专项述职内容。每年12月底前,各级党组织都要制定好下年度党员经常性教育具体方案,同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作为考核、检查、评比的具体依据。党员经常性教育目标完成情况将作为党组织及其责任人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