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校入伍大学生的安置。
根据国家民政部等5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2002〕参联字1号)规定:退出现役后,不愿复学的大学生,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负责接收安置。
(四)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办法。
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04〕30号)有关规定,今年我市继续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办法。安置计划下达后,用人单位如按计划接收确有困难的,可在2007年9月底前向市安置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有偿转移金按每一个安置指标3-5万元收取。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在2007年9月30日前一次性转入安置保障金专户,逾期不交,安置部门仍按原计划分配退役士兵。
(五)落实退役士兵的各种待遇,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符合《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接收单位无正当理由、借故拖延退役士兵安置,致使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工作的,自安置部门开具工作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费。退役士兵由政府安置就业的,接收单位要确保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 "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 职工的一切相应待遇。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三年内不得安排下岗。对因企业破产、倒闭或传为停产而下岗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有关部门要优先推荐其再就业。生活困难的要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要不折不扣地落实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认真落实分配到本单位的城镇退役士兵的工作岗位。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认真做好农村退役士兵开发使用工作。
农村退役士兵是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宝贵的人才资源,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
培养和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工作发展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对退伍军人掌握现代化农业科学知识和市场经济知识的培训,增加农村人才资源,充分发挥他们在农村三个文明建设的骨干作用,促进农村发展。要充分利用西部大开发的有利条件,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优秀专业人才输出,参加西部大开发建设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还要安排适当的专项经费,扶持农村退役士兵发展生产,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住房等方面遇到的实际困难,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农村经济、创建文明村镇中的骨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