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在服役期间或待分配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受刑事处罚的;
(八)安置对象在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逾期10天不到接收单位报到的;
(九)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
退出现役义务兵和复员士官接收工作从2006年11月底开始,到2007年1月底接收完毕。转业士官从2007年4月1日开始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2007年5月底报到完毕。
二、全力做好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6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6〕3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军区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6〕56号)的精神,我市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要坚决贯彻现行安置政策,通过以自谋职业为主、政府安排就业为辅的安置办法,确保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一)确保城镇退役士兵的妥善安置。
根据上级有关通知精神,对城镇入伍的退役士兵,除保障重点对象安置就业外,其他全面推行自谋职业。在部队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或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以及退役时父母已双亡的退役士兵是各级人民政府重点保障的安置对象,可选择由政府安置就业或自谋职业的安置方式;对其他城镇退役士兵全面推行自谋职业,不愿意自谋职业的,由安置部门在剩余计划内调剂分配。
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均有依法接收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今年我市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按退役士兵总量和系统(单位)职工人数3%的比例,结合经济效益、用工需求、安置承受能力等情况,由政府下达安置计划和分配安置任务(不足1人的系统、单位按1人计),实行均衡负担原则。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市人民政府分配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各部门严禁出台有损城镇退役士兵合法权益和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凡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及自治区有关安置政策规定相抵触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
(二)全面推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解决当前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难问题的有效途径。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但基数不得少于1万元,并随着服役年限有所增长。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落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偿金作为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重点,通过各种渠道筹措资金,确保2007年9月底前全部兑现本级的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偿金。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后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04〕3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其军龄及待安置期间(最长不超过一年)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档案,一律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保管(免费三年);其党、团组织关系由其所在街道或乡镇接收管理;退役士兵报考地方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