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南府发〔2007〕9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并驻市各有关单位:
今年,我市接收退役士兵1716人(含武鸣、横县、宾阳、上林、马山、隆安六县),其中:城镇退伍义务兵和应安置的转业士官559人,回农村安置的退役士兵1157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6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6〕3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军区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6〕56号)的精神,为做好我市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和安置原则
2006年冬我市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因政治、身体原因被安排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其接收按有关规定执行。
凡接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自治区内跨市易地安置的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须经市安置部门同意并上报上级安置部门批准,未经市安置部门同意,各单位不得擅自接收。转业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区)安置。其中:属于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服现役期间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变迁的、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违反《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第6章第
32条婚恋规定的除外)有生活基础的,经批准后允许异地安置。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
(一)转业士官、退伍士兵不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二)转业士官未集中移交的;
(三)农村入伍的士官服役不满十年的;
(四)退伍义务兵从农村入伍,在服役期间或退伍后私自购买城镇户口的;
(五)退役士兵入伍、退役手续作假和档案材料严重缺件的;
(六)退伍义务兵占用农村征集指标或从非本人户口所在地入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