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进一步完善支持高新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财税金融政策。逐步扩大高新区内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股权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流通的试点范围,证监部门应优先支持区内自主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企业上市融资;通过建立技术创新基金(资金)和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发展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和科技信贷担保机构等,稳步探索科技风险投融资的多元化机制,支持区内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对区内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在政府采购过程中给予优先支持;全市各国家政策性银行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高新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公用事业项目及自主创新活动可给予优先信贷支持。
(六)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开发建设。高新区的发展要纳入城市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坚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基本国策,坚持“产业基地与科技新城同建”,不断完善园区配套功能,集约、高效开发利用土地;严格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高新区的土地主要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应当科学合理地确定用地面积、用途、规模、产业类型、用地标准、投资强度等,应当符合《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04〕第27号)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的有关要求,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对于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不改变土地使用用途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用地,市政府有关部门应依法供地、及时办理有关手续。注重生态环保建设和城市管理。坚决把严重消耗资源、破坏生态环境、低水平重复建设、没有市场前景的项目拒之门外。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和城市配套设施,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打造良好人居环境。
(七)加强对高新区的指导和支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对高新区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优化创新创业环境、集聚高新技术产业、集约利用各种资源、完善配套功能等方面的综合评估情况,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要会同有关单位及时组织政策分析,完善高新区的政策与制度环境,坚持把促进高新区技术进步和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作为全市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综合竞争力的重要环节,全面推动高新区经济快速发展、社会稳定。
二○○七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