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工作方案》的通知


  7.逐步改善旧住宅区居民和农民工等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1)加强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完善配套设施,改善低收入家庭的居住环境。按照"政府组织,居民参与"原则,积极筹措资金进行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将改造更新和保护利用相结合,切实做到在拆除改造中保护,在保护利用中更新,在更新延续中拓展。调整旧城改造工作思路,将旧城改造与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以及低价位商品房建设有效结合起来,重点实施优居工程型旧城改造项目,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利用国有企业的融资平台和建设平台,由城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各城区政府、市建委、市规划局、市房产局;配合单位: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市市政局。

  (2)研究、出台相关政策,在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加快"城中村"改造步伐,在实施"城中村"改造时,要充分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求,建设一定数量的农民工宿舍。责任单位:市建委、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国土局、市法制办、市财政局。

  (3)对有农民工居住在工棚中的工地,加大管理力度和环境卫生、安全检查,切实改善农民工的居住条件。责任单位:市建委。配合单位:市劳动局、市卫生局。

  8.继续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加大住房供应结构调整力度,确保普通商品住房的有效供给。对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继续严格执行国务院、建设部以及市政府的有关文件规定,加强结构比例控制,确保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责任单位: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房产局。

  (二)实施步骤

  1.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的统一部署,9月上旬出台实施方案。

  2.开展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并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档案。9月底前完成调查工作,10月份建立档案。

  3.制订或修改完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各项政策措施,建立申请、审核和公示办法,于2007年9月底前向社会公布。确定我市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并对各项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的2月向社会公布。

  4.制订解决南宁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南宁市"十一五"住房建设规划,2007年底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建设部备案。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