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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工作方案》的通知


  (3)完善资金保障机制。根据南宁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年度计划,拓宽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一是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三是确保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低于10%;四是对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管理和发放租金补贴。同时,尽可能多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的支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房产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4)多方面增加房源渠道。按照"既相对集中又合理分散"的原则,探索我市廉租住房建设的方式,多渠道增加房源。一是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将新建廉租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二是适当在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小区内少量配建廉租住房(具体比例由市房产局、市房改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在土地招拍挂前明确出让条件和政府收购、回购办法。三是鼓励社会捐赠。责任单位:市房产局;配合单位:市建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

  5.按《意见》修改完善我市的各项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1)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根据我市的经济发展和收入水平,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的2月向社会公布。同时,进一步完善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和公示办法,于2007年9月底前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市房改办、市民政局、市统计局、市物价局。

  (2)合理确定住房标准。根据我市的经济发展和群众生活水平,合理地将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责任单位:市房改办;配合单位:市规划局、市建委。

  (3)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机制。按《意见》要求,尽快修改完善我市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将政府回购、补交土地收益价款等内容增加到办法中,并进行细化。该办法于2007年底前出台实施。责任单位:市房改办;配合单位:市国土局、市法制办。

  6.进一步加强对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管理。严禁国家机关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对距离建成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可利用自有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但此类项目要严格按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进行控制。责任单位:市房改办;配合单位: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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