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压力容器: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或中度危害的三类压力容器;易燃介质,最高工作压力≥0.1MPa,且PV≥100MPa·m3的压力容器(群);介质为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以上的汽车罐车、铁路罐车、罐式集装箱、长管拖车。
(3)压力管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压力管道:
①长输管道: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且设计压力大于1.6 MPa的管道;2) 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介质,输送距离大于等于200 km且管道公称直径≥300 mm的管道。
②公用管道:中压和高压燃气管道,且公称直径≥200 mm。
③工业管道:1)输送GB5044中,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气体、液化气体介质,且公称直径≥100 mm的管道;2)输送GB5044中极度、高度危害液体介质、GB50160及GBJ16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100 mm,设计压力≥4 MPa的管道;3)输送其他可燃、有毒流体介质,且公称直径≥100 mm,设计压力≥4 MPa,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④客运索道。
⑤游乐设施:A级游乐设施。
⑥起重机械:起吊能力为100吨以上的起重机械。
2.特种设备一般危险源:未列入重大危险源的特种设备。
(四)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标准
1.特种设备严重事故隐患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特种设备严重事故隐患:
(1)使用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的;
(2)超过特种设备规定的参数范围使用的;
(3)缺少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失灵而继续使用的;
(4)已经报废或者经检验检测结论为不允许使用而继续使用特种设备的;
(5)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或者责令改正而未予以改正的特种设备的;
(6)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
(7)气瓶充装单位、检验单位未经许可即开展充装、检验活动的。
2.特种设备一般事故隐患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特种设备一般事故隐患:
(1)特种设备未进行使用注册登记而投入使用的;
(2)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
(3)对在用特种设备不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未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校验、检定、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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