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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特种设备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和应急资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失效]


  (2)压力容器: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或中度危害的三类压力容器;易燃介质,最高工作压力≥0.1MPa,且PV≥100MPa·m3的压力容器(群);介质为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以上的汽车罐车、铁路罐车、罐式集装箱、长管拖车。

  (3)压力管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压力管道:

  ①长输管道: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且设计压力大于1.6 MPa的管道;2) 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介质,输送距离大于等于200 km且管道公称直径≥300 mm的管道。

  ②公用管道:中压和高压燃气管道,且公称直径≥200 mm。

  ③工业管道:1)输送GB5044中,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气体、液化气体介质,且公称直径≥100 mm的管道;2)输送GB5044中极度、高度危害液体介质、GB50160及GBJ16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100 mm,设计压力≥4 MPa的管道;3)输送其他可燃、有毒流体介质,且公称直径≥100 mm,设计压力≥4 MPa,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④客运索道。

  ⑤游乐设施:A级游乐设施。

  ⑥起重机械:起吊能力为100吨以上的起重机械。

  2.特种设备一般危险源:未列入重大危险源的特种设备。

  (四)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标准

  1.特种设备严重事故隐患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特种设备严重事故隐患:

  (1)使用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的;

  (2)超过特种设备规定的参数范围使用的;

  (3)缺少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失灵而继续使用的;

  (4)已经报废或者经检验检测结论为不允许使用而继续使用特种设备的;

  (5)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或者责令改正而未予以改正的特种设备的;

  (6)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

  (7)气瓶充装单位、检验单位未经许可即开展充装、检验活动的。

  2.特种设备一般事故隐患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特种设备一般事故隐患:

  (1)特种设备未进行使用注册登记而投入使用的;

  (2)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

  (3)对在用特种设备不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未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校验、检定、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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