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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5.在种子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国有种子企业可在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依法转让权属明确的资产,转让所得用于安置职工的各种费用,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安排。对已资不抵债的国有种子企业应先清理,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再根据国家有关企业破产的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提出解决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进一步落实政企分开制度

  2003年,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区种子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 〔2003〕114号)精神,各县(除原邕宁县外)成立了种子管理站,但到目前还有部分县没有实行政企分开,人、财、物和工作还与种子公司混在一起,完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规定。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150号)的要求,按时完成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分开工作。对属于企业性质的国有种子生产经营机构,清产核资后,原则上要整体移交同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也可通过企业改制等多种形式全部退出国有股权。对属于事业单位性质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应当剥离其经营职能,与种子管理机构或其他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合并,不再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到期未分开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向其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已核发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注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再核发营业执照或办理年检,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财政、发展改革、农业等部门不得安排项目和提供资金支持。

  四、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调查摸底。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区要认真学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150号)文件精神,在领会其精神实质的基础上,在市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组织指导下,开展对种子管理体制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问题的途径进行详细调研,对所属的种子公司人、财、物及债务等情况全面摸清,并将调查摸底情况报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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