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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1.市级。成立南宁市种子管理站,隶属市农业局管理的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撤销市种子公司、市第二种子公司事业单位建制,原市种子公司、市第二种子公司在职在编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划入南宁市种子管理站。原市第二种子公司的办公地点作为市种子管理站的办公地点。原市种子公司的动产和不动产一并上划市人民政府并委托南宁威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处置。

  2.县。各县种子管理站,为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隶属县农业局管理,具体负责种子管理、检测和技术推广工作。将原种子公司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安排在种子管理站,种子生产经营人员安排在国有种子企业。

  3.城区。城区不设置种子管理机构,各城区的种子监管工作由市种子管理站和城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撤销邕宁区、良庆区种子公司事业单位建制,其在职在编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分别由邕宁区、良庆区在所属的事业单位中分流安置。
  市、县种子管理机构涉及机构编制问题,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送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报批。涉及国有资产的处置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

  1.对安排在国有种子企业工作的职工,要续签、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不少于三年。要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排被分流的企业富余人员,并做好其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对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种子企业要按有关政策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2.对已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人员,可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八条的规定,发给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3.对改制分流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 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按规定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内部退养期间由用人单位发给生活待遇,按规定支付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直至法定退休年龄。由用人单位届时负责办理职工退休申报手续,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对政企分开时已经离退休的人员采取以下办法安置:经测算后,在企业存量资产或产权转让收入中,一次性划出退休人员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退休人员的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医疗互助金,离休人员10年医疗统筹金。

  4.政企分开后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要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各类社会保险。单位和个人应分别按规定的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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