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市政府委托市科委负责科技协作的日常协调管理工作,其中涉及人才培训工作,由市教委负责组织实施。
4、科技协作双方要建立合作档案,对协议中的所列项目实行档案化管理,市科委负责合作项目的技术追踪服务,市财政局负责效益成果追踪检查。
第六条 鼓励政策:
1、鼓励应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凡应用新材料、生物化学、真空包装等高新技术,改进产品制造工艺,加强生产过程控制,提高产品制造水平和质量,其边际利润率比上年提高20个百分点以上的项目,经市政府委托有关部门审定,按增加边际利润额的一定比例奖励协作双方,其中30%部分奖励有功人员,70%部分奖励有功单位。
2、鼓励引进、吸收高新技术成果。凡企业引进、吸收高新技术成果投产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边际利润率在55%以上、销售利润率达25%以上,并实现利润额百万元以上的,经市政府委托有关部门审定,可按该项目实现并上交增值税额10%-25%的不同比例,奖励协作双方,其中,30%部分奖励有功人员,70%部分奖励有功单位。具体规定如下:
(1)上交增值税额100-200万元(含200万元)的奖励该数额的10%;
(2)上交增值税额200-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奖励该数额的15%;
(3)上交增值税额300-400万元(含400万元)的奖励该数额的20%;
(4)上交增值税额400万元以上的,奖励该数额的25%。
3、鼓励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对本市企业提出的技术、经营难题进行投标。投标后使其难题得到解决,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经市政府委托有关部门审定,可按所取得经济效益的一定比例奖励投标方。
4、建立互为基地奖励基金。鼓励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与本市企业建立互为基地的协作关系。对互为基地所生产的产品,其技术含量在40%以上、新产品的商品产值和销售收入占全部商品产值和全部销售收入30%以上,并承担固定费用45%以上的,经市政府委托有关部门审定,可建立互为基地奖励基金,以奖励协作双方。该奖励基金由企业财务费用列支。
5、鼓励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帮助本市企业扭亏增盈。对达到协议规定的各项扭亏增盈目标的,经市政府委托有关部门审定,可按减亏、扭亏或增盈额的一定比例奖励有关单位和人员。
6、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以专利、科技成果等技术资产,参与本市企业股份制改造或嫁接式改造的,对其技术资产评估后,可作为企业资产价值的组成部分。其技术资产的收益,比照股份制企业财务管理办法办理,由企业所获红利直接奖励有关单位及人员。
7、鼓励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及其科技、管理人员在承担企业全部债权、债务,保证原有人员充分就业,并在不亏损的前提下,购买、承包、租赁本市国有中、小型企业。对购买企业的,可按企业资产时总价格所评估的资产总值的20-50%优惠折让,并可分期分批付款,或以购买后所产生的效益抵项;对承包租赁的,三年内免征所得税,并按实现利润额的20%比例,奖励承包、租赁个人,30%比例奖励承包、租赁人所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