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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顺市企事业单位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科技协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7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30日)废止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顺市企事业单位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科技协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抚政发[1994]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抚顺市企事业单位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科技协作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抚顺市企事业单位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科技协作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企事业单位与国内外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建立科技协作关系,推动我市产业结构的调整,提高新产品开发能力,加速科技与经济的结合,振兴区域经济,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正式签订科技协作协议的我市城乡国有、集体、民营企事业单位与国内外大专院校、科研单位。
  第三条 科技协作的内容包括:科技攻关、成果转让、新产品开发、咨询服务、信息交流、人才培训等。
  第四条 科技协作的方式:
  1、互为基地。企事业单位可作为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科技成果开发基地、毕业实习基地;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可作为企事业单位的科研基地、人才培训基地。
  2、股份合作。企事业单位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可建立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经济实体,企事业单位以其设施、人力、资金等入股,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以其高新技术、科技成果等入股,并按股分红。
  3、技术合作。企事业单位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可建立长期、稳定的科技协作关系,也可以实行专项技术合作,有条件的还可以互派副职参与管理。
  4、培训人才。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可为企事业单位函授、委培专科生、本科生、在职研究生。
  5、其他协作方式。
  第五条 科技协作的管理:
  1、企事业单位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协作,应签订科技协作协议书,并报市科委备案。双方应指定相应机构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2、科技协作协议书业经正式签订,须到公证处进行公证;科技协作协议书在执行过程中,如任何一方有毁约行为或其他争议,可经有关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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