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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社区消防规定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
(第5号)


  《齐齐哈尔市社区消防规定》业经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八日市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八日起施行。

市长  林秀山
2007年12月18日

齐齐哈尔市社区消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社区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创建良好的社区消防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各区及各县(市)政府所在地建制镇的社区消防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社区消防工作坚持立足现有条件,发动和依靠群众,开展多种形式的群防群治活动的原则。
  第四条 社区消防工作由社区居委会负责组织开展。实行物业管理的社区,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协助社区居委会开展社区消防工作。
  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对社区消防工作依法实施监督。
  第五条 社区内有关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居民有保障本单位、经营场所、家庭消防安全和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义务。
  第六条 社区应当建立由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各方代表参加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定期研究、解决社区消防工作问题。
  第七条 社区应当建立义务消防协管员队伍,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工作。
  第八条 社区应当依托警务室、保安室等场所设置消防工作室,安装报警电话,配备消防器材,接受社区群众咨询、投诉并提供消防服务。
  第九条 社区内应当配备下列消防设施、器材:
  (一)在适当地点配置灭火器、沙箱等消防器材;
  (二)在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设置相应的疏散指示标志、火灾事故照明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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