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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发明电[2007]196号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发明电[2007]196号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淄政办发电〔2008〕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07〕64号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07〕196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新开项目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新开工项目管理是投资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防止经济增长由偏快转为过热、防止价格由结构性上涨演变为明显的通货膨胀是当前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是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进结构调整、实现宏观调控目标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结合我市投资工作的实际,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提高经济管理水平的高度,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努力推动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优化,实现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严格执行新开工项目的“八个必须”条件
  从2008年1月起,我市境内新开工建设的各类投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
  (二)已经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及概算;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完成备案手续。
  (三)规划区内的项目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依照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四)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必须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并已经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其中,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投资项目,应当依法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五)已经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六)已经按照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七)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依照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并采取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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