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把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奖惩的依据。对政绩突出的,采取通报表彰、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等形式给予精神奖励,辅之以适当的物质奖励。大力宣传他们的业绩,形成学习先进、争创一流的浓厚氛围。对政绩差、群众意见大的,给予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2.把考核结果作为班子调整和干部使用的依据。对自觉坚持科学发展、善于领导科学发展、积极推动科学发展,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先提拔重用。对那些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努力工作的,格外关注。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力,特别是约束性指标任务完成不好的,及时予以调整。
3.把考核结果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依据。针对考核反映出的问题,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进行理论培训和实践锻炼,帮助尽快提高综合素质。对发现有明显问题或考核名次明显落后的,帮助查找原因,督促改进提高。
运用考核结果时,坚持全面、历史、公正的态度,不因一时一事而整体否定。如因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和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影响考核结果的,对客观因素应予考虑。
五、组织领导
以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为目标,建立统一高效的考核工作机制。
1.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成立考评委员会,由党委、政府领导同志担任主任,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将各种相关考核整合在一起,使考核工作更具统一性、准确性和权威性。考评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组织协调工作。省考评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委组织部。
2.组织和参与考核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要认真把握考核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具体规定,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操作程序,密切协作配合,全面、准确、客观地进行考核。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统计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加强对指标质量的核查和考核过程的监督,切实保证考核工作公平公正、卓有成效。接受考核的单位,要正确对待考核工作,实事求是地汇报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考核纪律的行为,坚决予以制止,并对违纪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责任。
3.对各种考核、评比、达标进行一次集中清理,特别是对各部门、各单位自行设立的此类项目,逐一登记造册,作用不大的,一律取消;确需保留的,要经考评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并力求考核内容和考核方式简便实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