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未完成“四保”指标,其核定的工资总额相应扣减:
(一)经济效益指标(纯利润)比计划指标每减1%,工资总额扣减0.4%。
(二)年度科技成果比计划指标每减10%,工资总额扣减0.2%。
(三)人才培训投入指标比计划指标每减1%,工资总额扣减0.05%。
(四)科技后续发展能力,固定资产增值或科研投入额比计划每减5%,工资总额扣减0.1%。
第九条 承包期间晋升的效益工资,在本单位有效,调出本单位其工资应按国家规定,按新任职务(岗位)重新确定。
第十条 职工离退休时,可将效益工资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第十一条 在享受效益工资期间,遇有国家统一调资,河在原固定工资基础上晋级,晋级后可新增工资和效益工资合并计发。
第十二条 在保证职工收入不降低的前提下,从年度新增效益工资总额中提取20%,作为工资基金储备金,以丰补欠。
第十三条 实行“四保一挂”单位,职工收入按十二个月平均计算后,超过个人收入纳税起征点的,交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十四条 实行承包经营的科研单位,不受编制限制。具体招工手续,按劳动、人事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实行“四保一挂”承包经营责任制须由承包方和发包方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其中承包方为科研单位,发包方为科研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应征得市科委同意。
承包指标由市科委、市人事局、科研单位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 承包经营合同应统一使用市科委印制的科研单位承包经营合同书。
第十七条 承包期限,一般为二至四年,但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八条 承包经营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因不可抗拒力量或其他客观因素影响,使承包方无法履行承包经营合同时,合同双方征得市科委同意后可协商变更或中止承包经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