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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落实政策保证市场供应维护副食品价格稳定的紧急通知[失效]


  (四)落实生猪防疫措施。对列入国家一类动物疫病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实行强制免疫,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共同负担。其中对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苗补助由中央财政负担80%、地方财政负担20%,注射疫苗等其他相关工作经费由所在地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自治区财政厅、水产畜牧兽医局要尽快制定生猪疫病防治经费管理办法。防疫责任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凡因防疫不到位造成疫情发生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因防疫需要组织扑杀的生猪,参照口蹄疫扑杀补助标准和负担办法给予养殖户(场)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制定。各地对病死猪要坚决做到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切实保障副食品市场供应

  (一)做好主要副食品供应工作。各级商务部门要高度重视猪肉等副食品市场供应工作,切实履行职责,对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必需的副食品的生产、购进、销售、库存数量做到心中有数,千方百计组织好货源供应。要完善稳定副食品供应的应急预案,落实一批重点规模养殖场作为应急调控基地,一旦生猪供应紧张时,立即组织重点养殖场生猪投放市场,切实保障猪肉等副食品供应不断档、不脱销,确保全区中秋、国庆及“两会一节”等重大节日的市场供应。

  (二)完善猪肉储备体系。自治区商务厅负责拟订建立自治区、地级市两级猪肉储备制度方案,加快建立健全猪肉储备制度,完善储备的调节功能,确保我区猪肉市场供应稳定,并于2007年8月底前将我区猪肉储备情况报告商务部。

  (三)促进草食动物、家禽等动物生产。各市、县(市、区)要积极抓好牛、羊肉生产,大力发展鸡、鸭、鹅、兔等“短、平、快”养殖项目,缓解猪肉供应压力,保持肉类供应总量平衡,满足市场供应。

  (四)切实落实生猪养殖用地。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4号)的要求,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

  四、加强副食品市场、质量和价格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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