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反映人民群众对监察机关建设和工作情况的意见和要求,以及对监察干部遵纪执法情况的批评和建议。
(五)促进监察机关同社会各界及人民群众的沟通和联系,发挥监督、咨询、联络等作用。
(六)办理监察机关委托的其他监察事项。
第五条 特邀监察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应邀参加市监察局组织的有关工作会议、检查、调研、培训等活动,了解相关信息,获得与特邀监察活动相关的有关文件、材料。
(二)了解行政监察的有关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了解所反馈、转递、提供的举报线索和控告的办理情况。
(四)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获邀参与监察机关组织的检查、调查时,持市监察局颁发的《特邀监察员证》,享有与开展该项工作相适应的检查权、调查权和建议权。
第六条 特邀监察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学习、自觉遵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关注民生。
(二)服从市监察局的工作安排,积极参加各项特邀监察员工作,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维护监察机关形象。
(三)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廉洁,尽职尽责,不谋私利,不徇私情,认真反映社情民意。
(四)以特邀监察员身份应邀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时,应事先征得市监察局的同意,活动后将有关情况报告市监察局。
(五)认真完成参与的监察工作任务。特邀监察员每人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监督检查活动;参加一次工作座谈会;接待一次群众来访;反映、转递一条与廉政建设相关的信息;提出一条工作意见建议;撰写一篇调研报告。
(六)特邀监察员参加有关监察工作,应自觉遵守法律和监察工作制度,并在市监察局组织下按规定程序进行。
第七条 特邀监察员的聘任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工作需要,市监察局分别向有关部门(单位)发函商请协助推荐特邀监察员,并明确推荐对象的条件和人数。推荐人数可多于受聘人数。
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推荐工作,由市监察局商请市委统战部协助推荐。
(二)对推荐人选,应进行廉政审查,并征得被聘人员所在单位书面同意和本人同意后,由市监察局局长办公会审议确定聘任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