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监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监察局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的通知
(深监〔2007〕143号)
各区监察局、本局各室:
《深圳市监察局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已经市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监察局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深圳市监察局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行政监察工作,强化民主政治建设,充分发挥民主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推进特邀监察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中央统战部、监察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特约人员工作的意见》(统发〔2006〕11号)精神,结合我市监察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邀监察员由政府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知名人士、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社区和企事业单位等领域的代表组成。
第三条 特邀监察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监察工作纪律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有较强的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能力、政策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相关工作领域的工作经验。
(三)了解行政监察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实事求是,公正廉洁,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四)本人自愿,身体健康,能按时参加并胜任相关监察工作,完成工作任务。
第四条 特邀监察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了解并反映监察对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受监察机关委托,调查研究监察对象廉政勤政状况和行政监察工作的规律、特点;探索加强廉政建设、惩治腐败的方法和途径。
(二)及时转递人民群众对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三)根据工作需要,受邀参与接待来访、政令检查、效能监察、纠风工作等监督检查、调查、评议、业务咨询活动;参加专题调查研究工作,对监察部门的廉政勤政建设、行政监察有关的法规、政策及监察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提出意见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