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县、区劳动服务公司应根据本县、区领取待业救济人数和金额,按年分季编制《职工待业保险基金支出预算表》,报市劳动服务公司审批后拨款。县、区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做好待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发放工作,并于年初将上年度的《职工待业保险基金支出决算表》报市劳动服务公司。
第九条 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确因不敷使用需要提高收缴标准时,由市劳动局提出调整收缴标准意见,经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条 市、县、区劳动服务公司及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待业职工的组织管理、转业训练、就业指导、就业介绍以及扶持他们生产自救和自谋职业。
第十一条 企业根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按季向当地劳动服务公司缴纳职工待业保险基金,于每季度初二十日前将《集体企业缴纳职工待业保险基金核定表》报劳动服务公司审核,劳动服务公司以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办理收缴,
第十二条 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由市、县、区待业保险机构管理,单独建立各种台帐和统计报表,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职工待业保险基金主要用于下列项目开支:
(一)待业职工的救济金;
(二)待业职工在待业救济期间的医疗费、医疗补助费;
(三)待业职工在待业救济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新属的抚恤费、救济费;
(四)待业职工的转业训练费;
(五)扶持待业职工的生产自救费;
(六)经有关部门论证向有希望复苏的濒临关停企业有偿提供恢复生产资金;
(七)劳动服务公司按待业保险基金总额提取7%的管理费。
第十四条 待业救济金采用基数加工龄补贴的办法,按下列标准计发:
(一)待业救济金的基数按当地在职职工困难救济标准执行,补贴标准为:工龄三至五年的加补基数10%,工龄六至十年的加补基数15%,工龄十一年以上的加补基数20%;
(二)计发救济金的期限为:工龄满一年发给三个月的救济金,以后每增加一年工龄增发三个月的救济金,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