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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县区属以上集体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7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30日)废止

抚顺市县区属以上集体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办法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 1992年1月1日)

  第一条 为深化劳动制度改革,促进县区属以上集体企业经济的发展,保障企业职工在待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保持社会安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市属集体企业、县、区属集体企业、全民所有制单位办的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事业单位以及外商投资的原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中方职工。

  第三条 下列人员按照本办法享受待业保险:

  享受社会待业保险管理部分的职工

  (一)依法宣告破产企业的职工;

  (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

  (三)企业辞退的职工;

  (四)企业除名的职工。

  享受企业内部待业保险管理部分的职工

  (五)经市政府批准濒临破产企业在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

  (六)经市政府批准关停企业的职工;

  (七)经市政府批准濒临关停企业在停产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

  第四条 职工待业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筹、略有积累的原则筹集。其来源:

  (一)企业按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零点五缴纳的待业保险基金;

  (二)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后按其存期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存款利率计息所获的利息;

  (三)职工待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市财政部门给予补贴。

  第五条 企业缴纳的待业保险基金在税前列支。

  第六条 破产企业在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同时清偿所欠的职工待业保险基金。

  第七条 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由市及县、区劳动部门所属的劳动服务公司负责统筹和管理。其中:市区内的市属及市属以上企业的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由市劳动服务公司负责收缴;区属企业的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由区劳动服务公司收缴;地处三县企业的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由县劳动服务公司收缴;县、区劳动服务公司收缴后,按季上缴市劳动服务公司集中统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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