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设站单位、创新基地及其它单位对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人员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评议审核,择优招收,提出接收进站意见后,报市人事部门核准。
第十八条 设站单位、创新基地及其它单位申请核准拟招收的博士后人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招收博士后核准表》;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审查意见表》;
(三)《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
(四)《博士后申请表》;
(五)博士学位证书;
(六)身份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拟招收的博士后人员,经市人事部门核准后,工作站与流动站联合招收的,报省人事厅批准;流动站或工作站自行招收的,报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创新基地与流动站联合招收的,由联合培养的流动站按管理权限报批;其他单位招收的,按管理权限报批。
第二十条 博士后人员经批准进站后,流动站、工作站或创新基地应与博士后人员签订工作协议(以下简称工作协议),明确在站期间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设站单位、创新基地和其他单位应将博士后人员的进站通知和工作协议报市人事部门备案。
第五章 博士后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期限为两年,一般不超过3年。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后必须出站,或者转到另一个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其档案、行政、工资、组织关系等由设站单位按规定管理。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人员进站后,工作站、创新基地与流动站联合招收的,应由流动站选派相关专业的博士后合作导师作为学术指导人,由工作站或创新基地选派相关专家作为项目研究指导人,共同指导博士后人员的研究工作。工作站单独招收的,由工作站选派相关专家作为博士后人员的研究指导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