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三)拥有高水平的研究开发人员团队,能提出理论创新、技术领先的博士后科研项目。专职研发人员数量在20人以上,其中研发中心负责人应具有较高的研究水平;

  (四)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单位可向市人事部门申请成为创新基地,并提交相关证明。

  第十条 市人事部门常年受理单位申报成为创新基地的申请,每年12月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考察和评议。

  经审查批准成为创新基地的,由市人事部门出具批准文件,并颁发博士后创新基地标牌;经审查未批准的,由市人事部门书面通知申报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工作站或流动站的,由市人事部门根据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的通知要求组织申报,申报和审批程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博士后工作实行定期评估制度,具体评估办法由市人事部门按照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颁布的指标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市人事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对管理工作优秀的设站单位或创新基地进行表彰,并择优推荐有关创新基地申报设立工作站;对管理不善的设站单位予以警告、限期整改,对管理不善的创新基地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或取消其创新基地资格。

第四章 博士后人员的招收

  第十四条 各设站单位和创新基地以及其它单位应在每年年底根据拟定的研究项目向市人事部门报送下一年度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计划。

  第十五条 已取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40岁以下的人员,可以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当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或其所在部队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当向设站单位、创新基地或其它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