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由市人事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成立深圳市博士后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定,审定博士后工作的发展规划;
(二)研究协商开展博士后工作的年度计划;
(三)研究协商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和科研成果转化的有关事宜;
(四)研究协商涉及博士后工作的各项资金事宜;
(五)研究协商博士后人员及其家属工资福利、户口迁移及居留等事宜;
(六)研究协商博士后工作中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条 市人事部门负责本市博士后工作具体业务及日常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联席会议的决议和督促有关单位实施联席会议的决议;
(二)草拟博士后工作的发展规划;
(三)审核设立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基地的资格,负责创新基地的更名和撤销;
(四)核准博士后人员进出站手续,办理博士后人员调动、落户,协助解决博士后人员的工作、生活问题;
(五)对有关单位博士后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和评估;
(六)指导在站博士后人员申请国家和省市的有关科研资助;
(七)组织发放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基地资助和博士后人员补助经费;
(八)组织博士后宣传推介、联谊交流、择业指导等工作;
(九)负责博士后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开展博士后工作的单位应制定博士后具体管理办法,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创新基地、工作站和流动站的设立和管理
第九条 申请博士后创新基地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其中,研发型单位的上一年度末净资产值应当不低于1000万元,产业型单位的上一年度末净资产值应当不低于3000万元;
(二)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研发机构应具备基本的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且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已取得1项以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