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深府办〔2007〕180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深圳市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进一步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培养、吸引和使用高层次人才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
人事部《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分)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基地)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规定。
前款规定以外在本市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其他单位),经市政府批准纳入本市管理的,亦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博士后管理工作按照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促进产学研结合,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培养优秀人才。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流动站是指在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本规定所称工作站是指在我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机构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设有流动站和工作站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
本规定所称创新基地是指我市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通过流动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企业、科研生产型事业单位和各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等单位。
本规定所称其他单位是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其他机构设在我市,依托其本部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并经市政府批准纳入我市管理的组织。
在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基地及其他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市人事部门是本市博士后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博士后管理工作的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