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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一)博士后在办理进站手续的同时,应与工作站及企业分站共同签订协议书, 明确在站期间三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二)工作站为博士后建立在站档案。每工作半年,由工作站或博士后流动站与企业分站共同对博士后进行阶段工作考核,考核结果存入其在站档案。

  (三)因病连续请假半年以上者,应终止其研究工作;对于个人表现不适宜继续做博士后工作的,工作站应劝其退站,同时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四)博士后在企业分站工作期间,不能申请到国外做博士后或进修。如因研究工作需要,经企业分站同意,报工作站批准,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博士后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短期交流活动。

  第十八条 博士后的研究成果,由工作站、博士后流动站和企业分站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定。申报专利和科研成果的权益,按画家有关规定和“联合培养博士后协议书”有关条款办理。

第四章 科学基金申请

  第十九条 博士后进企业分站后可申请科学基金,填写《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申请表》,报工作站审核并出具意见后,由工作站于每年一月或七月报送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审批。

  第二十条 工作站每年组织企业分站向市科技局申请三项经费,所获经费只能用于博士后的科研资助。

  第二十一条 工作站每年组织博士后向市科协申请深圳青年科技奖励基金,批准的奖励基金专门用于博士后人员参加国际学术交流。

第五章 科研经费及工资、生活福利待遇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在工作站工作期间,企业分站须按合同书的规定为博士后提供日常生活和科研经费,工资待遇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应略高于不做博士后的同类人员标准。为使博士后有一个安定的生活环境,企业分站应给他们适当的生活补贴,标准由企业和博士后本人商定,并报工作站备案。

  第二十三条 工作站向市政府统一申请一定数量住房,安排在站博士后居住,房租由企业分站负责,期满出站后退回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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