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博士后人选的确定
(一)项目申报。每年10月底前,各企业或企业分站根据选定的研究项目填报《企业申请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项目报批表》, 由工作站组织有关专家审查、论证,如符合我市博士后的专业方向,则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二)博士后的人选可由工作站自行物色并为其安排博士后流动站或由各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推荐;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根据研究项目的具体要求,对人选进行资格和学术水平审查后,报工作站会同企业分站审核。
(三)经审核合格的博士后作为研究项目的博士后候选人员,并由工作站通知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
第十四条 博士后的录用
(一)合格的博士后候选人需向工作站报送如下材料:
1、《博士后申请表》
2、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已通过答辩可授予博士学位的证明)
3、本学科领域两位博士生导师的推荐信。
4、学术机构对申请者的审查意见
5、如候选人是留学博士,还需提供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推荐信。
(二)由工作站与企业分站对候选人考核并体检,择优录取。
(三)工作站将考核、录用意见书面通知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由设站单位将有关材料及工作站的考核录用意见呈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四)工作站组织企业分站与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签署“联合培养博士后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
(五)设站单位为被录用博士后开具工作介绍信到工作站报到,由工作站介绍到企业分站工作。
第十五条 博士后进企业分站后,应由博士后流动站选派相关专业的博士后合作导师作为学术指导人,由企业分站选派相关专家作为项目研究指导人,共同指导博士后的研究工作。同时成立科研项目小组,配备年轻技术人员参与项目研究。
第十六条 博士后在企业分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由于课题进度等客观原因要求延长的,由本人申请,经企业分站和博士后流动站同意,并报工作站备案后可适当延长,延长期一般不超过半年。
第十七条 博士后在企业分站工作期间按以下方式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