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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19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深府办[1996]7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驻深局以上单位:

  《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七日

  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科教兴市”的战略方针,根据深圳市建立博士后工作站的要求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的批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为了给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进一步锻炼和施展才华的场所,实行产、学、研相结合,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提高企业科研、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的先进水平,带动和培养一批企业的中青年专业带头人和技术骨干,根据国家及深圳市的有关规定,在深圳设立企业博士后工作站。

  第三条 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的任务是通过组织全国各博士后流动站与深圳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广泛的合作,安排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到深圳市企业、高新技术开发区参与科研攻关、科技咨询、合作与交流等工作。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工作站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深圳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五条 成立“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深圳市政府领导及有关局办、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和有关企业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深圳科技、教育、经济发展状况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制订本市招收博士后的总体规划与政策;研究和解决重大问题;监督和检查工作站的工作情况;听取工作站的年度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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