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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


  (十九)保障性住房出租和销售程序。全市保障性住房的出租和销售,在市住房保障机构的组织下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符合前述各类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居民家庭,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工作站提交申请材料并同时申报家庭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申请材料经社区工作站查验核实,经所在街道办事处复核后,移交市住房保障机构,由其组织协调各区政府和市公安、民政、劳动保障、国土房产、人民银行、银监、证监、保监等部门,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等状况进行核对;符合相应保障条件的,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轮候册进行轮候,按照相关规定配置保障性住房。

  (二十)严格规范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退出机制。市、区住房保障机构每年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居民家庭进行资格复核,凡不再符合相关资格条件规定的居民家庭,由市、区住房保障机构按相关规定办理退租或停发货币补贴。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居民家庭,首次签约的租赁期为2年,2年内不必进行资格复核;超过2年的,由市、区住房保障机构每年进行资格复核,凡不再符合相关规定的,市、区住房保障机构按规定收回住房或将租金提高到市场价格水平。

  (二十一)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实行回购制度。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新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售后5年内不得办理取得全部产权的手续,并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购房人因各种原因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实现经济适用住房闭路循环模式。经济适用住房售后超过5年的,购买家庭可申请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的全部产权,但该住房若上市出售,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具体办法由市住房保障机构制订,报市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对于本意见实施之前已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原有规定办理。

  (二十二)建立保障性住房信息管理平台。建立全市住房保障信息化管理平台,广泛收集、录入信息,认真核对,及时更新,借助互联网络的优势实现共享。信息化平台的建设要充分利用原有的软硬件设备和资料信息基础,避免重复建设,在建设中完善、升级,充分发挥其效能。

  六、建立严格的住房保障监管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二十三)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加强实施住房保障制度的监督与管理。加强相关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的执行力度和监管效率。市有关部门加快制定本市住房保障的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各相关部门工作重点和任务分解。市政府将住房保障工作纳入对各区政府、市属各有关部门的目标责任制管理,并进行年度考核。对不能完成目标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机构或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住房保障工作各环节的部门,制订明确的责任守则,严格遵守。住房建设、分配销售、管理等各相应责任部门、责任人员在住房保障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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