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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

  (十)保障性住房的实施方式。住房保障可以通过实物配置保障性住房和发放货币补贴等方式实施。实物配置的保障性住房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用以租购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根据住房状况和家庭收入发放相应数额的货币补助,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三、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十一)全面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按照国家的政策要求,结合深圳实际,在我市全面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充分调动各类群体参加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作用,完善住房保障机制,有效改善我市居民特别是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

  (十二)积极稳妥地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加快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决策和管理机构,完善运营机制;明确住房公积金的缴交对象,合理确定缴交基数和比例;积极促进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开展;规范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保证住房公积金安全有效运作。

  四、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

  (十三)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资金筹措。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来源包括:

  1.市、区财政部门拨付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专项资金;

  2.全市年度土地出让净收益的一定比例;

  3.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等费用后的余额;

  4.租售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

  5.财政借款;

  6.社会捐赠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

  7.通过投融资方式改革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社会资金;

  8.经市政府批准可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使用范围的其它资金。

  在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各区政府、市属各有关部门应确保上述资金的及时拨付与到位。

  (十四)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规模,扩大保障性住房来源。不断加大各类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力度,促进保障性住房来源的多元化。主要包括:

  1.政府直接投资组织建设;

  2.鼓励企业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含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及采取建设、运营、转移方式参与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3.在部分出让的商品住宅用地上按一定比例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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