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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


  二、住房保障的对象、标准及实施方式

  (五)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享受市民政部门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在本市不拥有任何形式的住房或住宅建设用地,并符合市住房保障机构规定的其它申请条件的户籍居民家庭。结合本市实际,廉租住房保障坚持货币配租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原则,实现年度新增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应保尽保、全面覆盖的目标。

  以货币配租方式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居民家庭,人均配租面积为15平方米,居民家庭最高配租面积原则上不超过45平方米,实行全额补贴。

  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应当根据住房保障对象的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每年向社会公布。

  (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公共租赁住房的主要保障对象为家庭年收入在申请前连续两年均低于市住房保障机构公布的相应的低收入线标准,在本市不拥有任何形式的住房或住宅建设用地并符合市住房保障机构规定的其它申请条件的户籍居民家庭。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并按上年度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指导租金标准的一定比例下浮,由市住房保障机构确定,每年向社会公布租金调整结果。

  (七)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对象为家庭年收入在申请前连续两年均低于市住房保障机构公布的相应的低收入线标准,在本市不拥有任何形式的住房或住宅建设用地并符合市住房保障机构规定的其它申请条件的户籍居民家庭,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机构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八)加强和改善非户籍常住低收入人口的住房保障。稳定现行的低租金水平的市场出租屋价格,采取城中村环境综合整治、引入社区管理、物业管理、规范出租屋管理等措施,不断改善出租屋的环境。在外来劳务工集中的产业园区,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配套建设员工集体宿舍。与我市社会保障体制相配套,将非户籍常住人口低收入家庭分年限逐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

  (九)加强我市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所需专门人才的住房保障。我市社会经济文化发展需要大批人才,要制定专项政策,采取各种不同方式,解决好人才的居住条件。对从国内外引进的初中级人才和行政事业单位新录用的初级人员,可在公共租赁住房中安排适当比例的房源作为人才公寓或周转用房,并制定相应的租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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