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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
(深府〔2007〕26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深圳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的实施,提出以下意见。

  一、住房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坚持以人为本,改善民生,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在住房配置中的作用,促进社会公平和社会和谐的统一。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通过增加投入,加强保障性住房供给,改革和完善住房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居民家庭基本居住需要。充分考虑低收入居民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构建与城市财力和土地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与产业政策和人口政策相衔接,与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的整体水平相协调,符合本市实际的住房保障体系。2007年实现享受市民政部门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户籍家庭应保尽保、全面覆盖,力争到"十一五"期末基本解决户籍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改善非户籍常住低收入人口的住房条件。

  (二)基本原则。我市住房保障工作遵循以下原则开展:立足公平、公正、公开,兼顾效率原则;政府统一规划、统筹保障原则;住房建设节能环保、循环发展原则;建设、分配、销售与管理并进原则;适时调整保障政策,分层次、立体化覆盖原则;保障制度体系化原则。

  (三)制度安排。建立健全面向不同层次低收入户籍居民家庭为主体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制度,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秩序,完善房屋租赁市场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与上述制度配套的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保障性住房管理、低收入家庭资格认证、保障性住房资金补助和金融支持等制度体系。

  (四)组织保障。要加强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建立高层次的住房保障工作领导机制,充实和加强住房保障日常工作机构,健全市国土房产、规划、建设、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劳动保障、地税、工商(物价)、公安等多部门协调机制,落实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精心规划各类保障性住房的空间布局,加大住房保障的资金支持力度,推进各年度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进度,做好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和监管工作,切实把住房保障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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