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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重污染行业减排和优化升级工作方案》的通知

  4.依法行政,稳妥推进。创新管理机制和淘汰机制,对应当淘汰的工艺设备和重污染企业,严格适用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实施关停等行政处罚行为,做到合法合理,规范有序,避免激化矛盾。同时要充分运用各种产业政策积极引导重污染企业提前转型,或者引导企业通过并购、品牌运作等方式,将有效资产转化为新的生产力。

  四、工作制度

  (一)严格准入。

  重污染行业中新建、扩建、改建、迁建项目采用国家颁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工艺技术、设备的,各部门一律不予审批;对新建项目采用限制类工艺技术、设备的,各部门一律不予以审批。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对重污染行业新建、扩建、改建和迁建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时,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

  (二)总量削减。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以招标方式委托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实施评估,对评估合格的企业,按照清洁生产技术要求的先进技术水平,核定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削减污染物排放的总量;对不合格企业责令其限期治理,并将污染物减排的要求作为限期治理的一项基本内容,以此强力推进重污染行业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和削减。通过削减所腾出的总量,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新建、扩建、改建和迁建项目。

  (三)集中控制。

  建设深圳市西部电镀线路板产业基地,削减污染负荷,接纳现有电镀类企业,不新增专业电镀类企业。符合入园条件的专业电镀生产企业最迟在2010年底前搬迁进入该基地,基地内的电镀企业扩建应满足"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的总量控制要求。基地外原则上不再保留专业电镀生产企业,其中高新技术企业内配套的电镀车间,若该企业具有一定规模,选址合理,不危及饮用水源安全,且当地环境容量可以接纳,经污染防治绩效评估达到优秀,可以在原地保留或者建设。

  (四)重污染企业强制淘汰。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污染防治绩效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企业,以及未达到总量削减要求的企业,不予通过排污许可证年审,并按照污染源分类监督管理制度的规定,将其列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重点监管的C类企业,依法实施严格管理,同时责令其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责令企业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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