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外销产品产值占企业总产值70%以上的台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除按规定支付职工工资和提取劳动保险、福利费和住房补助基金外,可以免交国家对职工的各项补贴。
第六条 台资企业的固定资产经批准可以实行余额折旧法加速折旧。
第七条 场地选择与动迁
1、台资企业在符合抚顺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选择场地兴建各种生产性设施时给予适当照顾。
2、台资企业在兴建、改建、扩建工程中,对原有设施需要拆迁时,市政府对道路、供电、供水等相应配套设施优先安排。动迁组织工作由市政府负责,动迁费用按《抚顺市城市建设动迁管理暂行条例》执行。
第八条 台胞亲属安置
1、台资企业可以优先招收台胞的亲属作为企业的职工。
2、台胞在抚顺地区每投资5万美元以上者,市人民政府负责解决投资者一名被认定的主要亲属的乡进城、农转非的户口问题。
第九条 物资供应
1、对签约的台资企业在基建和生产中所需物资,凡按规定程序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物资部门按我市国营企业待遇优先供应。
2、台资企业在基建和生产中所需水、电、气、货物运输及通讯设备等,按批准的数量优先供应,价格与收费标准与国营企业相同。
第十条 劳务管理
1、台资企业所需的职工人数、工资标准、劳动保险待遇等,比照国家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有关规定由台资企业董事会自行决定,报抚顺市劳动局备案。
2、台资企业所需的职工和工程技术人员可自行在市内外招聘,高级职员也可以从境外招聘。
第十一条 货币支付
1、台资企业长期驻抚人员在市内所需的食宿、交通、通讯、医疗等费用,经台资企业报市外汇管理局批准,可用人民币支付。
2、台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的物资,以及水、电、气、煤、油等。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可用人民币支付。
第十二条 台资企业的确认由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核,出示证明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