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7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30日)废止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若干规定
(抚政发〔1990〕56号 1990年04月11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对外开放步伐,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鼓励台湾同胞来抚顺投资兴办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独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台资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鼓励台胞投资领域
除国务院、省政府鼓励的投资方向外,市政府还鼓励台胞投资兴办适应国内外市场需要、低能耗、低消耗、高技术的生产型企业。
1、采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对现有的机械、电子、轻工、纺织、石油、化工、冶金、建材等工业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提高产品档次,增加出口创汇能力的项目。
2、利用抚顺地区丰富资源,进行深加工、精加工、产品出口的项目。
3、国内尚未生产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项目。
4、鼓励台胞到抚顺胜利出口创汇工业区兴办企业。
鼓励台胞在抚顺投资兴办加工装配及补偿贸易项目。
第三条 税收优惠
1、台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从第四年起,四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台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者,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至第五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六至第八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1)知识密集型,技术先进的生产企业;
(2)产品出口企业;
(3)建设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的项目;
(4)经营农业、林业、牧业和水产养殖的企业;
(5)在我市民族自治县兴办的企业。
3、台资企业在开业初期,生产经营不够正常或因其它原因按规定缴纳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税有困难的,经企业申请并经税务部门批准,在一定时期内给予减免税照顾。
4、台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以外,免缴出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第四条 减免土地使用费
1、台资企业的土地使用费用标准按市区土地等级确定,各级土地使用费每平方米的年度征收标准为一级五元(人民币,下同),二级四元五角,三级四元,四级三元五角,五级三元,六级二元五角,七级及七级以下二元。
2、从事农业、畜牧业、种植业、养殖业、矿山开发等使用面积大的台资企业,可本着优惠的原则按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使用费,不按平方米计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