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令
(〔2007〕第3号)
《兰州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办法》已经2007年9月29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津梁
二○○七年十月十六日
兰州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文化遗产的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质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规划、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将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组织编制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五条 市文化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文化遗产保护的监督和管理,保护措施的制定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认定等工作。
市规划、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国土资源、环保、园林、公安、宗教事务、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工作。
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六条 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和维修经费按管理权限分别纳入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并按政府投资管理程序执行。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争取国家和省级专项资金支持,鼓励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或者提出建议等方式参与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