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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及处理办法

  (三)不良行为认定书;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七条 记录部门应当遵守下列记录规则:

  (一)一份不良行为认定记录文书只对一个当事人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二)企业因不良行为被记录的,对负有责任的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分别认定和记录。

  (三)个人因不良行为被记录,其任职单位有过错的,分别认定和记录。

  第八条 招标人有不良行为的,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罚,有违纪行为的,移交监察部门处理。

  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有不良行为的,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罚款、责令限期整改、一定期限内取消在吉安市(含各县市区)参加招投标活动的资格或取消执业资格、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第九条 当事人对不良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不良行为认定文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书面申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答复当事人。不良行为认定或记录确有错误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撤销或纠正。

  申辩处理期间,不影响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

  第十条 吉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及公示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投标不良行为信用管理工作,并会同建设、交通、公路、水利等行业监督部门建立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及处理工作联席会制度,招标投标市场管委会办公室参与联席会议进行指导。各行业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招投标参与方的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信息管理和处理。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及处理工作按照以下原则和程序开展:

  (一)市建设、交通、公路、水利等部门按照指责负责对市本级项目招投标活动参与各方行为进行监督,发现不良行为及时进行记录和处理,同时抄送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发展和改革、监察部门,并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公示。

  (二)各县(市、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发现的不良行为,由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记录和处理,同时抄送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发展和改革、监察部门,并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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