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及处理办法
(二○○七年十月十六日)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参与各方的行为,增强其守法、信用、履约意识,建立有效的市场监督机制,体现
招标投标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根据《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关各方的不良行为信息的收集、记录、公示和处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中“招投标参与各方”包括: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等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包括:
(一)违反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合同管理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二)违反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三)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的行为。
不良行为的类别和表现形式按《招投标不良行为分类表》确定。
第四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执法机构是招标投标不良行为的认定和记录部门(以下简称为记录部门),受委托的执法机构应当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进行不良行为的认定和记录。
第五条 不良行为应当经过下列文书认定:
(一)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三)行政监督部门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
(四)记录当事人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为的其它文书。
第六条 记录部门应当对各自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不良行为采用下列文书予以认定和记录:
(一)责令整改通知书;
(二)责令停工通知书;